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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的第四章支付機構外匯備付金賬戶管理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按照現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在銀行開立外匯備付金賬戶,賬戶名稱結尾標註“PIA”(Payment Institute Account),並通過外匯備付金賬戶辦理跨境代收、代付業務。

第十五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外匯備付金,是指交易產生後由支付機構為客戶代收或代付的外匯資金,不得在無交易情況下預收、預存。

外匯備付金賬戶的收入範圍為接受境內付款方外匯劃轉或購匯轉入,境外付款方匯入,以及因交易失敗由原路、原幣種退回的外匯資金;支出範圍為外匯劃轉,結匯轉入人民幣備付金賬戶或境內收款方人民幣賬戶。匯出至境外收款方,以及因客戶錯匯、多匯或交易失敗產生的原路、原幣種退出的外匯資金。

第十六條 支付機構應選擇其境內人民幣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1個存管銀行外匯備付金賬戶.同時可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不超過3家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合作銀行,每家合作銀行可開立1個外匯備付金賬戶.以上兩賬戶均可辦理集中外匯收付。

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外匯備付金賬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銀行應將數據填報在“支付機構外匯備付金賬戶”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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