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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客戶備付金的交存、歸集、使用和劃轉。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貨幣資金。第三條支付機構收到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存入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本辦法所稱儲備金銀銀行,是指與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客戶備付金存管服務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備付金存管銀行和備付金合作銀行。本辦法所稱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是指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存放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中的活期存款賬戶,包括備付金存管賬戶、備付金收付賬戶和備付金匯劃賬戶。第四條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和本辦法規定的情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或者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擅自用客戶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第五條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本辦法以及雙方的約定,開展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業務,確保客戶備付金的安全完整,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儲備金銀銀行應當依照本辦法對客戶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支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付金存款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準備金銀行賬戶管理

第七條支付機構的備付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總資產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要求。支付機構僅在同壹備付金銀行開立備付匯賬戶的,該銀行總資產不得低於6543.8+0000億元。(二)具備監管客戶備付金的能力和條件,包括具備完善的客戶備付金業務操作方法和流程,具備監控和核查客戶備付金信息的技術能力,能夠按照規定建立客戶備付金存管制度。(三)境內分支機構的數量和分布能夠滿足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需求,具備與支付機構業務規模相匹配的系統處理能力。(四)具備必要的災難恢復和應急響應能力,能夠保證業務連續性。第八條支付機構應當且只能選擇壹家備付金存管銀行,並可根據業務需要選擇壹家備付金合作銀行。本辦法所稱備付金存管銀行,是指能夠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跨行收付業務,並負責收集、核對和監督支付機構存放在各備付金存管銀行的客戶備付金信息的備付金銀行。本辦法所稱備付金合作銀行,是指能夠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歸集和提取業務,並負責監管支付機構存放在銀行的客戶備付金的備付金銀行。第九條支付機構應當與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的境內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備付金協議應當約定支付機構從備付金銀行劃轉客戶備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戶備付金發生損失時雙方應當承擔的還款責任和相關還款方式。備付金協議中未明確客戶備付金安全責任的,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優先保證客戶備付金的安全和支付業務的連續性,不得因糾紛影響客戶的合法權益。第十條支付機構、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應自簽訂自備支付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供應協議內容變更的,參照前款辦理。第十壹條支付機構應當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至少壹個自有資金賬戶。支付機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當與其自有資金賬戶分開管理,不得辦理提現。第十二條備付金存款賬戶是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款銀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可以現金形式接收客戶備付金,並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辦理客戶備付金的收付。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支付機構只能開立壹個備付金存款賬戶。第十三條備付金賬戶是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可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接收客戶備付金,並通過銀行資金內部轉賬方式辦理客戶備付金支取業務。支付機構只能在同壹家備付金合作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開立壹個備付金賬戶。第十四條備付金匯款賬戶是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可通過現金或銀行資金內部劃轉的方式接收客戶備付金。備付金銀行應在每日營業結束前,將備付金匯款賬戶中的資金足額劃入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存管賬戶或在同壹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戶。支付機構可通過備付金匯劃賬戶直接將客戶備付金返還至原資金劃轉賬戶。第十五條支付機構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提交基本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和備付金協議。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名稱應當標明支付機構名稱和“客戶備付金”字樣。第十六條支付機構在滿足日常支付業務需要後,可以采用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協議存款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以前款規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將備付金賬戶或者備付金賬戶中的客戶備付金劃入支付機構在同壹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該銀行賬戶視為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應當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支付機構通過備付金賬戶劃轉的非活期存款不得超過12個月。非活期存款轉為活期存款的,應當退回原準備金賬戶。第十七條支付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將收到的客戶備付金存入以支付機構名義開立的備付金銀行賬戶,不得以分支機構自身名義開立備付金銀行賬戶。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擬撤銷部分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應當書面通知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待擬撤銷賬戶的資金全部劃轉至承辦賬戶後,辦理銷戶手續。支付機構擬撤銷部分備付金存款賬戶的,承諾賬戶應為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款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存款賬戶;擬撤銷備付金賬戶的,承諾賬戶為備付金賬戶;擬撤銷備付匯賬戶的,承諾賬戶應為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存款賬戶或在同壹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戶。第十九條支付機構變更備付金開戶銀行並撤銷所有備付金存款賬戶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變更原因、時間安排、變更後的備付金開戶銀行及賬戶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變更前,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在資金劃轉結算當日,註銷支付機構在該行開立的所有備付金存管賬戶。第二十條支付機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提交的客戶權益保護方案中說明備付金銀行賬戶的註銷情況,並根據答復辦理賬戶註銷手續。第二十壹條支付機構和備付金合作銀行應在開立、變更和撤銷備付金銀行賬戶當日書面通知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自備付金銀行賬戶開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第二十二條支付機構和儲備金銀銀行應當妥善保管儲備銀行賬戶信息,確保客戶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客戶備付金的使用和劃轉

第二十三條支付機構應當在收到客戶備付金或客戶劃轉備付金的不可撤銷支付指令後,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提前辦理。第二十四條支付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收到的客戶備付金,應當直接存入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按照規定可以收取現金的客戶備付金,應當自收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足額存入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第二十五條支付機構每月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的客戶備付金日終余額合計不得低於上月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日終余額合計的50%。第二十六條支付機構只能通過備付金存管銀行辦理客戶委托的跨行支付業務,調整不同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備付金賬戶頭寸。支付機構存放在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客戶備付金不得轉移至備付金存管銀行以外的商業銀行。第二十七條不同支付機構不得辦理備付金銀行之間的客戶備付金劃轉。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按照規定為客戶贖回備付金時,應當通過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資金,不得動用現金;客戶備付金按規定可以現金贖回的,應先通過自有資金賬戶辦理,再從其備付金存管賬戶劃轉相應金額的客戶備付金至自有資金賬戶。第二十九條支付機構應當按季計提風險準備金,並存入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開立的風險準備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彌補客戶備付金的特定損失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用途。風險準備金按照所有準備金銀行賬戶利息總額的壹定比例計提。支付機構開立備付金賬戶的合作銀行少於4家(含)時,提取比例為10%。如果支付機構增加開立備付金賬戶的合作銀行數量,提取比例將動態增加。風險準備金的計提和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第三十條支付機構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劃入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劃入其自有資金賬戶。第三十壹條支付機構不得使用客戶備付金支付因客戶備付金轉移而產生的手續費和費用。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涉及備付金贖回和以現金方式為客戶結轉支付服務費收入的自有資金賬戶,應當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的自有資金賬戶中確定,壹個支付機構只能確定壹個自有資金賬戶。支付機構和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自確定自有資金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支付機構擬變更自有資金賬戶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變更原因、變更後的自有資金賬戶、變更時間等事項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第三十三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備付金協議的約定向備付金銀行提交支付指令,並保證相關資金劃撥事項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備付金銀行在核實支付指令無誤後,辦理資金劃轉,必要時可要求支付機構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備付金有權拒絕執行支付機構未經同意發出的支付指令。第三十四條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建立客戶備付金信息核對機制,每日核對客戶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情況,並保存核對記錄。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監督和現場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根據監管需要,查閱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的相關交易、賬務處理和檔案,要求支付機構對其客戶備付金等相關項目進行外部專項審計。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信息統計監測和核查制度,並組織相關系統建設。第三十六條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對支付機構貨幣資金實收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客戶備付金在備付金存管銀行的存放比例、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進行監督管理。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以外的資金存放在備付金銀行賬戶的,在計算前款規定的比例時,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請扣除。第三十八條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支付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適當調整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比例: (壹)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能夠被備付金銀行實時監控;(二)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可以按日查詢客戶備付金的交易明細;(3)支付機構可通過金銀備付金向客戶提供備付金信息;(四)支付機構公司治理規範,風險管理體系健全,客戶備付金安全措施有效,能夠積極配合備付金銀行監管,備付金銀行對其業務合規性評價較高。第三十九條金銀儲備銀行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與支付機構對賬。發現客戶備付金異常的,應當立即督促支付機構改正,並立即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付金銀行法人或者其授權的分支機構報告。第四十條備付金銀行與支付機構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在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各類信息和資料時,備付金銀行還應抄送其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第四十壹條備付金銀行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壹年度與其合作的所有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放和管理情況的專題報告,內容包括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存放、歸集、使用、年末余額和業務合規性評價等。第四十二條支付機構、備付金銀行違反本辦法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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