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如同壹場噩夢,與企業如影隨形。資不抵債的最終會在破產法的框架內通過拍賣或資產重組獲得重生,而舊事務所很快就會像隨風搖擺的破布壹樣消失在人們的記憶中。但有些企業在瀕臨絕望的時候,可以以國有化為代價生存下來。在持續的美國次貸危機及其全球金融危機中,許多金融機構需要被國有化,以維持市場信心和穩定局勢。在這場幾十年不遇的金融災難面前,國家成了唯壹的最後靠山。但是,銀行破產了,可以選擇國有化,但是國家破產了,該國有化誰?
國債危機之所以復雜,是因為它沒有相應的法律程序。國家和公司的區別在於國家不能尋求破產法院的保護。這樣,國內破產法中的公正法官、起訴保護、債權人有異議的強制非破產重整等規定,在國家借款人破產的情況下就不存在了。制度改革者面臨的困境是,在不嚇跑新興市場所有投資者的情況下,填補這個國際金融體系的漏洞。
“國家破產”更像是反映壹個國家經濟狀況危機的形容詞;而不是動詞,並不表示壹個國家很快就要吹滅燈拔蠟換門。以冰島為例,即使其外債遠遠超過其GDP,但它仍然可以在現有的國際秩序框架內找到克服困難的方法,比如向俄羅斯這樣的大國借款,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尋求援助。其實早在六年前,IMF就已經為主權國家編制了破產方案,但其目的並不是剝奪壹個國家的主權,而是建立壹個“破產保護”的國際金融機制,讓那些重債國申請“破產保護”,債務國盡快走出危機。
從這個角度來看,在金融危機中搖搖欲墜的冰島,雖然處於“國家破產”的邊緣,但不會像雷曼兄弟那樣成為危機受害者,或者像金融危機壹鍋煮的“生米”,半生不熟,任何人都難以作為獵物吞下。只是到最後,龐大的外債會壓在30萬人小小的身體上,以透支冰島國家信用和幾代冰島人的幸福指數為代價慢慢償還。
壹個國家發生如此深重的災難卻沒有人負責,聽起來有點令人沮喪。為了回避國家主權問題,有學者曾提出“主權政府破產”的概念,即當壹個主權國家的政府不能償還債務時,就以其金融資產償還外債,不足部分不予償還。政府將被解散,由人民選舉產生新政府。原政府的主要成員不能再在政府中任職,債權人也不能再要求新政府支付尚未償還的債務。這聽起來像是壹種“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