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向國家商務部申請進口配額。 根據《2011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的基本條件為:2010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按規定通過了工商部門最近壹次年度審驗;2008年至2010年在海關、外匯、工商、稅務、質檢、社會保障、環保等方面無違規記錄;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和《2010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的行為。 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者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壹:(壹)國營貿易企業;(二)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三)持有2010年食糖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以下簡稱有實績申請者);(四)日加工原糖600噸以上(含600噸)、註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食糖年銷售額3.5億元以上(含3.5億元)的制糖企業;(五)以食糖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 另外,細則要求,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根據上年進口實績、生產能力、銷售額及其他相關商業標準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