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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中央銀行的外匯制度

早在1933年,巴西就開始對出口施加嚴格管理,以確保出口收入流回國內。從1964年起,中央銀行通過核對來自聯邦稅收服務署(the Federal Revenue Service)的貨運單據和來自銀行的出口商售匯合約,有效控制出口收入回流。後來,通過巴西中央銀行系統(Central Bank of Brazil System, Sisbacen)和外貿綜合系統(Foreign Trade Integrated System, Siscomex),巴西中央銀行采用電子化手段對出口及收匯進行管理。

2005年3月,巴西放松了對出口收入回流的期限要求;出口商也擁有了壹定程度管理外幣資產的自主權;出口商可以自行選擇出口收入流回巴西的時機。2006年,從商品裝運或在國外提供服務開始,到出口收入回流的最長期限增加到了360天。

2006年11月,《11,371號法》生效。該法令進壹步簡化和放松了進出口外匯管理。該法令允許巴西出口商將最高達30%的出口收益留存在國外,而無須經中央銀行的預先授權。這部分出口收入可用於償付債務或進行海外投資。

《11,371號法》還廢除了對進口商延遲或不執行進口付匯合約的罰款規定。此前,在債務到期後約180天仍未簽訂有關外匯合約的情況下,進口商要支付相當於進口值0.5%的罰金。 根據巴西法律,“國際資本”分為在巴西的外國資本(外資)和在國外的巴西資本(對外投資)兩部分。其中外資又可細分為外國直接投資(FDI)、證券投資(portfolio investment)和信貸。

1. 外資

所有外資,包括以本幣和外幣、商品和服務形式的資本,必須在進入巴西30天內向巴西中央銀行登記。外資登記申報以電子化方式進行,無須經中央銀行的預先檢查和另行授權。

外資在中央銀行網站電子申報登記系統,登記後會產生壹個電子申報登記系統(the Electronic DeclaratoryRegistration System, RDE)號碼(即RDE號碼),憑此號碼外資可在授權銀行轉移資本收益、利息、利潤和紅利。

《4,131號法》(1962年)是有關外資的基本法。它適用於以外幣、商品和服務形式進入巴西的任何資本。證券投資和以本國貨幣進行的投資受特定法規之約束。該法令規定,外國資本和本國資本享有相同的司法地位。進入特定金融機構、核能、新聞出版傳媒等行業的外資應遵守相關規定。

除此之外,還有壹些規章對不同類別的外資進行管理:《中央銀行2,997號通告》(2000年)管理外國直接投資(FDI);《國家貨幣理事會2,689號決議》(2000年1月)和《中央銀行2,963號通告》(2000年)管理證券投資;《國家貨幣理事會2,770號決議》(2000年8月)《中央銀行3,027號通告》(2001年3月)管理外國信貸。

以上法律法規規定:FDI的登記應由接受外國直接投資的公司進行;任何機構和個人都可在巴西進行證券投資,非居民可投資的金融產品不受其身份限制;外國信貸由債務人或由金融機構代表債務人進行登記。

2. 對外投資

巴西居民(個人或公司)的合法對外投資不受限制,但必須由金融機構進行相關的金融轉移支付,並遵守有關規定。根據《國家貨幣理事會2,911號決議》(2001年11月),巴西居民在境外所持有任何性質的財產、貨幣、資產須在巴西中央銀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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