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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重組債務?

債務重組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1,債務轉移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負債企業的債務轉讓是債權人的壹種債券轉讓。

上述第三方壹般為負債企業的關聯企業或其他有意重組負債企業的企業。第三方願意出資購買債權,它將向負債企業承接債權。作為購買債權的對價,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根據我國《合同法》關於債權債務轉讓的規定,債務人企業轉讓債務時,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將其對負債企業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時,應當通知負債企業。否則,債務或債權的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轉讓債務時,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應當隨主債務壹並轉讓,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

此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債務轉讓或者債權轉讓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比如,根據我國《外債管理條例》規定,外債轉讓必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

2.債務抵消

所謂債務抵銷,是指當事人按照等值金額相互消除債務的行為。如果雙方債務不對等,債務人仍有義務清償未抵銷的剩余債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的標的物種類相同、質量相同的,當事人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此外,抵消不應是有條件的或有時限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質量不同的,也可以經雙方協議抵銷。債務抵銷有利於節約清償債務的成本,對於債權人來說,有利於保證債權的及時實現。在債務重組實踐中,債務抵銷往往與債權轉讓相結合。這種操作方法可以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對轉讓人享有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者與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3.債務豁免

債務免除也叫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免除債務人償還義務的行為。在債務重組實踐中,資金雄厚的關聯企業或債務重組發起人通常采取先購買債權人對負債企業的債權,再豁免的操作方式。

4.債務混亂

債務混淆是指債權債務屬於壹個人的法律事實。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債務屬於同壹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5.債務削減

或者“債務貼現”。所謂減債,是指債權人減少部分債權,在壹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減債是壹種債務重組方法,壹般在企業資不抵債時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壹旦企業破產,債權人只能收回部分權利,甚至根本沒有債權。因此,通過適當的債權讓與,有利於避免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這種重組方式在《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被定義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6.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負債企業不能以貨幣資金清償相關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實踐中,陷入債務困境的企業往往擁有非經營性資產。如果這些資產能夠被分離出來用於償還債務,我們就可以同時調整財務結構和經營結構。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也是《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的壹種債務重組方式。用於償債的非現金資產可以是存貨、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債權、股權、資產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7.將債務轉化為資本

債轉股也叫債務資本化,通常稱為“債轉股”。

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化為資本,債權人同時將債權轉化為股權的行為。在目前情況下,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債轉股僅限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少數大型國有企業之間的債轉股,通常稱為政策性債轉股。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7月30日發布的《關於實施債轉股若幹問題的意見》1999、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6月23日發布的《關於債轉股方案審核的規定》1165438、國家經貿委。

《關於實施債轉股若幹問題的意見》對政策性債轉股的目的、原則和實施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定。目前壹般企業的商業債轉股現階段無法可依,但實踐中也有案例。值得註意的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轉股的目的不是作為戰略投資者,而是盤活壞賬,所以只是企業的階段性股東。其持有的股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境內外投資者轉讓,也可以由債轉股企業依法回購;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可以上市。

8.融資減債

融資減債是指通過增資擴股、發行股票或債券等融資方式籌集資金用於清償債務。首先,負債企業可以通過吸引新的股東,包括風險資本家和跨國投資銀行,擴大其股本來融資和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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