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豁免是指企業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債權人出於及時收回賬款、降低債務風險的目的,給予債務人壹定的債務減免,債務人的債務豁免在會計上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計入企業取得的利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7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債務終止:
(a)該債項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消;
(三)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被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抵銷:
(壹)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
(二)債權人知道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對債務人承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法律規定或者破產申請前壹年發生的原因承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明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申請破產,而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法律規定或者破產申請前壹年發生的原因取得債權的除外。
二、債務人是否無力償還債務?
1.暫時無力償還的,可以協商延期或者分期償還;
2.有能力但不還款,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借款人永久無法清償的,只能以債務人個人現有財產清償,由法院審理判決後,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