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成立條件如下:
(1)轉讓必須有有效的合同,債權的有效存在是根本前提;
(2)被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
(三)債權人與受讓人應當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債權轉讓的基本模式是什麽?
債權轉讓的基本方式如下:
1.債權銀行在二級債務市場上以票據的形式折價出售其對債務國的未償債務。
2.投資者,通常是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或金融機構,以折扣價購買這種債務,然後這些債務由債務國的中央銀行以賬面價值或低於賬面價值的價格,按當前市場匯率用其貨幣兌現。
3.投資者用債務國的貨幣回購債務國企業的股權。對於投資者來說,可以獲得比常規外匯市場交易更有利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