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以壹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壹種經濟行為。在很多國家,銀行貸款在企業融資總額中所占的比重都是最高的。企業對融資的需求不同,對融資渠道的選擇就不同。如果需要壹種風險小、成本低的資金,銀行貸款是最合適的。建立良好的銀企關系,合理利用銀行貸款,是中小企業解決資金困難,取得經營成功的重要手段。
2、國外銀行貸款
國外銀行貸款,顧名思義,是由外資銀行向企業提供的貸款。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中,對於銀行業的開放是逐步推進的。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取消了中資企業向外資銀行申貸的審批,取消了對外資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對象的限制。這意味著以前只有對三資企業、港澳臺和外國人提供外匯業務的外資銀行,可以把外匯業務服務對象擴大到中國境內所有單位和個人。由於現獲準在華經營的都是世界著名並在全球擁有廣泛分支機構且與同業簽有協議的大銀行,通過這些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不僅可以節省時間,而且節省了資金在途的利息,還可以免去因中外銀行間的中轉而額外支付的手續費。在不久的將來,外資銀行、中資銀行、合資銀行可以在完全相同的領域和條件下,向所有的中國企業和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外資銀行開展的外匯和人民幣業務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開辟了新的渠道,可以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及時的資金支持。
3、發行債券融資
債券是企業直接向社會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壹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獨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了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4、民間借貸融資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或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關系。在我國,民間借貸活動壹直遊離於現行金融體制之外,處於地下狀態。民間借貸多發生在經濟較發達、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例如我國廣東、江浙地區。這些地區經濟活躍,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量大。市場存在現實需求決定了民間借貸的長期存在並且業務興旺。這種需求表現為:壹方面,國有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普遍存在壹定程度的“忽視”,中小企業出於自身生存和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資金支持,但在正規融資渠道又受到長期排斥。另壹方面,民間又確有大量的遊資找不到好的投資渠道。正是這樣的資金供求關系催生了民間借貸,並使之愈演愈烈。
5、信用擔保融資
信用擔保作為壹種特殊的中介活動,介於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它是壹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壹起的中介服務活動。擔保人提供擔保,來提高被擔保人的資信等級。另外,由於擔保人是被擔保人潛在的債權人和資產所有人,因此,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甚至參與其經營管理活動。
6、融資租賃融資融資租賃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壹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占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銀行作為受托行可辦理委托資金為人民幣及其他可兌換外幣資金的委托貸款業務。外幣委托貸款業務必須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金策通金融顧問服務了解到委托人申請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受托人應要求其出具《委托貸款業務委托書》。
委托貸款業務屬於銀行中間業務,受托人不承擔任何貸款風險,只收取手續費,不墊支資金,不為委托人介紹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確和沒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貸款。
委托貸款業務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擔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貸款資金的單位或個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保險公司、基金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獲準授權經營委托貸款業務的銀行境內分支機構。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確定的從受托人處取得委托貸款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
4、.擔保人是經委托人認可的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單位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