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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怎麽處罰?

概念編輯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壹般認為,本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被害人有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1]?2立案標準編輯北京市執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7月聯合發布的《盜竊、詐騙、侵占罪、搶劫罪等八種侵犯財產罪數額北京標準》,1998。八類侵犯財產罪的文件規定:詐騙數額(以人民幣計算)的認定標準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在5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舒額特別具),20多萬元。還規定了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壹標準。除了侵犯財產的數額,還要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詐騙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進行綜合分析,才能正確定罪量刑。[2]?河南省河南省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對於詐騙罪,我們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五萬元、五十萬元,應當分別作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3]?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上海市詐騙犯罪的具體數額作出如下規定:1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四千元以上的,屬於”。個人騙取公私財物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不滿四千元,有詐騙犯罪記錄或者造成自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騙取公私財物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騙取公私財物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二是本意見下發前已受理的詐騙案件中,個人詐騙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4000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65438+萬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起訴的,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2]?壹般詐騙和盜竊是壹樣的。對於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經濟詐騙,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4]?3構成要件編輯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所以不構成欺詐。比如拐賣婦女兒童就是侵犯人身權的犯罪。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刑法第193條已經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5]?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從形式上來說,詐騙包括兩種,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兩者本質上都是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的內容是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在特定情況下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置。所以,無論是虛構還是隱瞞過去的事實,或者是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備上述內容,都是壹種欺詐。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分自己的財產,就不是欺詐的欺詐行為。欺詐壹定要達到普通人都能產生錯誤認識的地步,誇大其賣的商品。如果不是超出了社會的承受範圍,就不算詐騙。對欺詐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口頭欺詐,也可以是行為欺詐(欺詐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壹事實的義務,但未履行該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錯誤認識取得財物也屬於欺詐。根據《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教派、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其次,欺詐使對方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對方的錯誤理解是因為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欺詐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然涉及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欺詐而處分財產,沒有造成誤解,則不屬於詐騙罪。欺詐的對方只要要求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地位的人,就不要求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提供虛假陳述、虛假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取得財物的行為,稱為訴訟詐騙,但不屬於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6月5438+10月04日發布的《關於偽造證據欺騙法院民事法官占有他人財物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再次,詐騙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錯誤認識後進行財產處置。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和處分意思,作出這壹要求是為了區分欺詐和盜竊。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讓財產利益。如果行為人實施詐騙,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得財物,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將壹片類似硬幣的金屬投入自動售貨機以取得自動售貨機內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僅構成盜竊罪。最後,被害人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後,行為人取得了財產,從而損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是犯罪。根據2010165438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監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最新司法解釋,詐騙數額較大,從3000元至10000元不等。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詐騙罪不僅限於騙取有形之物,還包括騙取無形之物和財產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相關規定,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屬於詐騙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6]?4犯罪的界定編輯罪與非罪的界限和出借行為的界限。借款人因故長期不還,或編造謊言、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不違約,是真正的有意償還;還有壹些人打欠條後偽造還款憑證,謊稱已經還款,仍屬於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與因損失而逃避債務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業務,但他們因經營不善出去避債,還是財產債務糾紛。這與詐騙分子以集資辦企業為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款潛逃,有著本質的區別。兩者都采用欺騙手段,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兩者是壹樣的;但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侵害對象都不壹樣。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招搖撞騙行為。其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不限數額),還包括工作、職務、榮譽等,屬於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公私財物,侵犯了財產權,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他們屬於牽連犯,應根據行為的主要對象和主要危害性確定罪名,從重處罰。騙取財物數額不大,但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的,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義為欺詐。如果兩種對象都嚴重違反,壹般按照壹重罪原則處理為詐騙。獨立實施了兩種犯罪,互不涉及的,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理。(三)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中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這些詐騙犯罪在主客觀方面與本罪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客體等方面有區別,容易區分。因此,該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刑法條文》5刑事處罰編輯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7]?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至10000元以上、30000至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a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發送短信息、撥打電話或者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發布虛假信息,詐騙不特定多數人的;(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數額接近上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屬於前款規定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8]?6法律依據編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壹十條第二款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相關決定NPC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旨在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的。[9]?7相關法律編輯《兩高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2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上,2010 11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於10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5438年4月8日起施行。2011年3月1日,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物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 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以發送短信息、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方式發布虛假信息的。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欺詐;(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的;(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四)侵害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產的詐騙行為;(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壹)具有依法從寬處罰情節的;(二)在壹審判決前已經全部退還贓款贓物並退賠的;(3)未參與分享贓物或收受贓物較少且不是的。第四條詐騙近親屬財物,近親屬知情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確需以騙取近親屬財物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第五條詐騙未遂,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短信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500個以上的;(3)欺詐手段惡劣嚴重。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第六條詐騙既遂與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從重處罰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第七條明知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渠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 * *罪論處。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九條犯罪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騙取的款物占本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但應當扣除已經退還的賠償金。第十條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追繳: (壹)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受的;(2)對方無償取得欺詐財物的;(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被詐騙財物的;(4)對方因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而取得的詐騙財物。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第十壹條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釋(1996.12.16法法發[1996]32號)為依據,依法懲處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中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1 .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654.38+0)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二)犯有嚴重罪行的累犯或者逃犯;(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五)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七)因欺詐受過刑事處罰的;(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九)其他嚴重情節。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以上至65438+萬元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帶有詐騙性質的* * *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帶有詐騙性質的* * *的數額確定犯罪數額,並根據行為人的地位、作用和違法所得依法處罰。已經開始實施詐騙,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分別在“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幅度內,認定本地區個人詐騙數額較大、單位詐騙數額巨大,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參照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扣除犯罪前已經返還的數額,按照實際未返還的數額確定。量刑時,多次騙取的數額可以認定為加重情節。行為人實施詐騙的,犯罪後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害人騙取的款物占查封、凍結財產的比例和利息總額返還被害人;能夠確定查封、凍結的財產及其利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但無法返還未查明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支付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於惡意取得,應當予以追繳;如果是善意取得,就不會收回。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金額是指人民幣金額。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按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本解釋中的“以上”包括本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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