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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傾銷和反傾銷

傾銷是指壹個國家或地區的出口商以低於國內市場的正常或平均價格甚至低於成本的價格向另壹個國家的市場銷售其產品,目的是擊敗競爭對手,搶占市場,從而對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者和產業造成損害的行為。反傾銷是指壹國(進口國)針對其他國家對本國的傾銷行為而采取的反制措施。

傾銷是以低價出售產品的壹種手段。

傾銷是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特點、現狀、供求格局和競爭目的,采取的降低其產品在另壹國市場銷售價格的措施。傾銷的這種低價銷售行為不遵循正常的市場供求關系和基本的價格規律,傾銷產品的價格不能客觀反映其經濟價值。

傾銷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低價銷售。

從傾銷的定義和性質可以看出,傾銷僅指壹國(出口國)與另壹國(進口國)之間的貿易中的價格歧視。因此,壹國國內貿易中的低價銷售不屬於這裏所說的“傾銷”,不是反傾銷法律規範的對象。

傾銷的目的和動機多種多樣。

傾銷是壹種不公平競爭,會對壹個國家或地區造成產業損害。其目的要麽是出售剩余產品,維持生產規模,要麽是賺取外匯,但通常是為了排擠甚至壓榨其他國家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者,從而壟斷市場,擡高價格,獲取超額壟斷利潤。

傾銷是壹種不公平的貿易行為。

傾銷是通過不公平的貿易手段在激烈的國際貿易競爭中獲得優勢,損害進口國的利益。它不僅會影響進口國的經濟發展,還會擾亂正常的國際競爭秩序。

傾銷的確定是實施反傾銷措施的首要條件。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6條規定,壹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壹國市場,如果對貿易締約方領土內已建立的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國內產業的新建設造成實質障礙,則構成傾銷。傾銷應滿足三個條件:(1)進口貨物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二)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工業生產造成實質損害或者威脅,或者對新產業的建設造成實質障礙。(3)低於正常價值銷售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對傾銷產品征收不超過傾銷幅度的特別關稅。這就涉及到壹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比較。如果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就存在傾銷,兩者之差決定了傾銷幅度。出口價格高於正常價值的,不能認定為傾銷。傾銷幅度的計算原則上是對每個調查對象(出口商或制造商)的產品分別計算傾銷幅度。“主管機關應就有關出口商或制造商獨立調查的每壹已知產品的傾銷幅度作出裁定,該裁定應被視為壹項標準”。但是,如果涉及的被調查者過多,無法確定壹對被調查者的傾銷幅度,則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具體而言,“主管機關通常應確定被調查產品的每個已知出口商或生產商各自的傾銷幅度。如出口商、生產商和進口商的數量或所涉產品的類型如此之多,以致作出此種確定不切實際,則主管機關可將其審查限於合理數量的利害關系方或產品,或限於有關國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此種百分比可根據選擇時可獲得的信息,采用統計上有效的抽樣方法進行合理調查。”抽樣調查不是隨機抽樣,而是以最大的出口國為調查對象。

損害的確定

產品反傾銷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是“進口國國內產業存在損害”。損害應當根據確鑿的證據確定,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調查:壹是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第二,這些進口產品對此類產品的國內生產者的影響。

實質性損害的確定

實質損害是指被反傾銷調查產品的進口量大幅增加,市場份額顯著增加,進口國同類產品價格大幅下降,或者在需求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價格上漲受到嚴重抑制。主要考慮三個因素:壹是傾銷產品的數量是否構成急劇增加——是絕對數量還是相對於進口國的生產或消費;二是該產品是否對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價格產生影響及其影響程度;第三,該產品對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產品制造商的影響及後續影響,包括產量、銷量、庫存、市場份額、價格、利潤、生產率、投資回收率、現金流、設備利用能力、就業等諸多因素。

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

實質損害威脅是指進口國相關產業未遭受實質損害,但傾銷事實將導致這種損害。而這個事實是迫在眉睫的、可預測的,而不是假設的、遙遠的。在確定實質損害威脅時,應當考慮這些因素:壹是進入國內市場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實質性增長率表明進口有實質性增加的可能性;二是出口商能夠充分、自由使用,或即將大幅增加的能力,表明傾銷出口產品在進口成員市場大幅增加的可能性,同時考慮在其他出口市場吸收任何額外出口的可能性;三是進口產品是否會以極大抑制或壓低國內價格的價格進入,是否會增加對更多進口產品的需求;四是被調查產品的庫存。

確定新工業建設的實質性障礙

產業建設的實質性障礙,是指傾銷產品未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但如果嚴重阻礙在進口國建立生產同類產品的新產業,也可以認為是損害。新產業建設的嚴重障礙應當是新產業建設在實際建立過程中受到嚴重阻礙,不能理解為傾銷產品阻礙了建立新產業的想法或計劃,必要時應當有充分的證據。

國內產業的確定

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在確定損害時,必須確定進口國的國內產業。根據《反傾銷協定》的規定,“國內產業”是指出口國同類產品的所有生產者,或其國內產業中同類產品的大部分生產者,盡管它們並不構成全部。在壹定條件下,“國內產業”也可以由壹個地區組成,前提是這個地區就國內其他地區而言已經形成了壹個相對獨立的競爭市場,即這個市場上的生產者銷售其在這個市場上生產的全部或幾乎全部產品;這個市場的需求大部分不是由位於本港其他地方的有關產品生產商供應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所有國內產業的主體部分沒有受到損害,只要傾銷的進口產品集中在孤立的市場上,只要傾銷的產品正在對市場上的所有或幾乎所有生產者造成損害,就可以認為存在損害。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反傾銷稅只能對在該地區最終消費的有關產品征收。此外,根據《反傾銷協定》的規定,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達到壹體化水平,即具有單壹統壹市場的特征時,整個地區的產業應被視為“國內產業”。應當指出,如果生產者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聯系,或者如果他們是被指控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則被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

累積評估

《反傾銷協定》還增加了累積評估制度。該協定第3條第3款規定:“如果對來自壹個以上國家的進口產品同時進行反傾銷調查,調查機關只有在確定下列內容後,才能對該進口產品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a)對來自每個國家的進口產品確定的傾銷幅度大於第5條第8款規定的微傾銷幅度,並且來自每個國家的進口不可忽略不計;以及(b)根據進口產品之間以及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對進口產品影響的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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