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撥付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之和不得超過商業銀行總行資本總額的6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2002]104號),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其境外總機構需要撥付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該分行不設置“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賬戶。上述外國銀行分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其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外國銀行分行應記錄其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賬簿,並按其撥付的賬面資金金額適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