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措施,其含義如下:
(1)“免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生產和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
(2)“抵扣”稅是指原材料、零部件等應退還的進項稅。由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沖減國內貨物應納稅額;
(3)“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因抵扣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且稅額未全部抵扣,經主管退稅機關批準後,在當期予以退稅。
3.免稅和減稅的計算:
(1)以出口企業出具的出口發票上的FOB價格為準。如果交易是在其他加工條件下進行的,應扣除根據會計制度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和傭金。出口發票不能真實反映離岸價的,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否則稅務機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核實。
(2)舉個例子
2008年6月,某生產企業出口壹般貿易貨物折合人民幣1萬元,內銷60萬元。本期進項稅額654.38+60萬元,適用稅率654.38+07%,退稅率654.38+03%。計算了應納稅額、退稅額和免稅額。
第壹步:計算“不允許免稅和抵扣”。不允許免稅和扣稅=出口收入×(稅率-退稅率)= 100×(17%-13%)= 4萬元。
第二步: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本期應納稅額=國內銷售收入×稅率-(本期進項稅額-不允許免稅和扣稅)= 60×17%-(16-4)=-1.8萬元。
第三步:計算“免退稅額”。免退稅額=出口收入×退稅率= 100 × 13% = 13萬元。
第四步:取當期“免稅額”和“免退稅額”中較小者作為當期退稅額,則免退稅額=免退稅額-退稅額。
由於免稅額為654.38+0.8萬元<免退稅額為654.38+0.3萬元,所以本期退稅額= 654.38+0.8萬元,免退稅額=免退稅額-退稅額= 654.38+0.8 = 654.38+0.654.38+0.2萬元。因此,2008年6月,生產企業應繳納增值稅為0元,應退增值稅1.8萬元,免稅額為1.1.2萬元。
擴展數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是各國政府為鼓勵本國貨物出口而廣泛采用的壹種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出口企業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貨物的不同類型,我國對出口貨物采取三種不同的稅收政策:免抵退稅、免抵退稅、免抵退稅。
(1)出口免稅和退稅
出口免稅是指貨物出口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是指出口前退還貨物實際承擔的稅款。
(2)出口免稅不退(只免不退)
是指貨物出口過程中沒有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前的生產、銷售或進口過程是免稅的,使得出口貨物本身也是免稅的,因此出口不需要退稅。
(3)出口沒有免稅或退稅。
除原料加工、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和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如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銀等)的轉口貿易。)都不可避免的出口不退稅。
參考資料:
免費到達和退款-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