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持有人可根據工作需要,以聘用方式在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和中介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
符合本省公開選拔領導幹部資格條件的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公開選拔領導幹部。第二十四條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在本省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考試或者資格考試。第二十五條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有效期為3年以上,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子女入學(托)。在幼兒教育、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在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中等職業教育階段由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專業對口的原則安排。
符合前款規定且已在本省高中畢業的境內人員子女,可參加廣東省統壹高考,報考高校、省市高校或民辦高校。
持有居住證的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的子女,或者取得外國永久(長期)居留權並持有居住國護照的留學人員,在語言適應期內在本省參加入學考試的,可以按照“四考生”的有關規定降低錄取分數線。第二十六條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接受行政機關或者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聘用,參加省直機關養老保險;在企業等事業單位工作的,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十七條持有《居住證》的外省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本省企業工作的,養老保險按照粵勞社〔2002〕26號文件執行,其他人員按照企業執行。
持有《居住證》的國內其他省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受聘於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解除合同出省時,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及其利息壹次性支付給本人。第二十八條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本省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省時,由本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療賬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建立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的,個人醫療賬戶儲存額及其利息壹次性支付給本人。第二十九條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在本省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將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入本省住房公積金賬戶。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年限和余額,可以與在本省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離開本省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移手續。第三十條持有《居住證》的國內人員,在本省實施其發明專利的,可以申報廣東省發明專利獎。第三十壹條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照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業務手續。第三十二條持有居住證的港澳臺人員、取得外國永久(長期)居留權的外籍人員或留學人員,持有居住國護照,可憑居住證號碼在本省任何壹家銀行開立賬戶,辦理存取款業務;可以持稅務憑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將在本省工作期間合法取得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第三十三條持有居住證的臺灣省內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長期居留和多次出入境簽註。
取得外國永久(長期)居留權並持有居住國護照的留學人員,可按規定申請多次出入境簽證。
持有《居住證》的外國人,可以按照規定辦理同壹居留期限的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第三十四條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憑居住證在本省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購買小型機動車,乘坐各種民用交通工具,辦理住宿登記,享受與本省居民同等的待遇。
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對引進人才的有關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五條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想要取得本省戶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