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和個人的外幣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73號),如果您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美元、日元、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應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國貨幣的匯價進行套算,按套算後的匯價作為折合匯率計算繳納稅款。套算公式為: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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