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進境,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但當天或者短時間內多次出境的除外。
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金“壹日多次”和“短時間內多次”的,按以下規定審核放行:
1.當日內第二次(含)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幣現金出境。不需要辦理攜帶證明,海關放行。如果您攜帶出境的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海關將不予放行。
2.5日內第二次(含)以上出境時,可攜帶等值不超過65438美元+0,000元(含65438美元+0,000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要辦理攜帶證明,海關放行。如果您帶出的金額超過65,438美元+0,000,海關將不予放行。
為方便出入境人員對外交流,規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三條入境人員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入境,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但當天或者短時間內多次入境的除外。
第六條“壹日多次”或“短時間內多次”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後,按以下規定予以放行:
1.同壹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時,必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會記錄最後壹次入境時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量。無上次進境申報外幣現鈔金額記錄的,當日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海關不予辦理攜帶證明予以放行。攜帶出境金額超過5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當日內第二次(含)以上出境時,可攜帶等值500美元以下(含5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要辦理攜帶證明,海關放行。如果妳帶出的金額超過500美元,海關將不予放行。
2.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時,必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將記錄最後壹次入境時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量,以備通關。無上次進境申報外幣現鈔金額記錄的,15日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海關不予辦理攜帶證明予以放行。如果帶出的金額超過5000美元,海關將不予放行。
15日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等值不超過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無需辦理攜帶證明,海關予以放行。如果妳帶出的數量超過等值1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者超過上次入境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量記錄的,按下列規定予以放行:
(壹)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無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除了同壹天多趟,短時間內多趟。
(二)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65438美元+0萬美元(含65438美元+0萬美元)的,應向銀行申請辦理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使用多次攜帶證明的,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總金額超過等值65438美元+00000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應當向存款地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分支機構申領《攜帶證明》,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攜帶外幣現金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