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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境外的銀行可否放款給境內企業?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範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準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準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托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準、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壹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準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註冊成立,且註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壹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壹年的除外);

(四)經批準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壹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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