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提供如下材料:1、書面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等)。2、 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提供營業執 照)。3、外經貿部門批復文件、批準證書。4、經批準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5、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6、企業公章。7、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壹條 為促進和便利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規範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以下簡稱境內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包括境外機構和個人)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並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第三條 境內直接投資實行登記管理。境內直接投資活動所涉機構與個人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登記。銀行應依據外匯局登記信息辦理境內直接投資相關業務。第四條 外匯局對境內直接投資登記、賬戶開立與變動、資金收付及結售匯等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