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國有外經貿企業的工作人員,有非法套匯行為之壹,數額不滿10萬美元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數額在10萬美元以上不滿100萬美元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單位有前款行為之壹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