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者,無需辦理《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各級海關要組織好《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學習和培訓,並通過各種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以便貫徹實施。外匯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後,將盡快轉發至分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及相關單位;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盡快轉發其分支機構;直屬海關應當盡快轉發所轄海關。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或海關總署監管司。
擴展信息:
高估的匯率不利於對外貿易的發展。因此,1981年,我國制定了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按照當時出口商品平均匯兌成本加10%利潤,定為1美元加2.8元人民幣。它適用於進出口貿易的結算。與此同時,1美元加1.5元人民幣的官方匯率繼續公布,原壹攬子貨幣用於非貿易外匯結算。
兩種匯率在鼓勵出口和照顧非貿易利益方面發揮了壹定作用,但在使用範圍上存在混亂,給外匯核算和外匯管理帶來許多復雜問題。隨著國際市場上美元匯率的上升,中國逐漸降低了官方匯率。到1984年底,官方匯率接近外匯的內部結算價。1985年1月1日,取消內部結算價格,重新實行單壹匯率。匯率是1美元兌2.8元人民幣。
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可以攜帶價值不超過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金出境。
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者,無需辦理《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超過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人員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攜帶證》,海關憑外匯指定銀行《攜帶證》印章驗放;
原則上,出境人員不得攜帶價值超過1萬美元的外幣現金出境。如遇以下特殊情況,出境人員可向外匯局申請《攜帶證》:
1.大量出境代表團;
2.出境時間長或路途遠的科學考察組;
3.政府領導人的訪問;
4.出境人員前往有戰爭、外匯管制嚴格、財政狀況不佳或金融動蕩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擴展信息: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基本職能
(壹)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政策措施,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向人民提供制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中國銀行。
(二)參與起草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發布與履行職責相關的規範性文件。
(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相關工作。
(四)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責任
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參考百度百科-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