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刑法裏有個投機倒把罪。在刑法中定義為“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國家金融和市場管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在計劃經濟中,不允許與商業部門以外的任何個人或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只要生意賺錢,就是投機,要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直到1997修訂刑法,才廢除了“投機倒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