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需要獲得許可。只有經外貿主管部門許可,才能享有進出口權,從事對外業務,否則必須委托有進出口權的企業代理對外業務。
2.根據進壹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正在逐步放寬對外貿經營權的限制。目前,在仍實行審批制的條件下,將賦予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科研院所等有實力的經濟實體(包括民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
3.根據WTO的要求和中國政府的承諾,進出口經營權由審批制向登記制的過渡應在入世後三年內完成。
4.上述通知規定,除中西部地區註冊的內資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享受優惠條件外,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國境內註冊的內資企業,在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方面實行統壹政策。
5.內資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分為兩種:各類商品和技術進出口的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產品和進口本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自營進出口資格。
6.對外貿易流通資格予以核準,生產企業進出口資格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