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這壹新形勢,當時的澳門行政當局充分認識到建立適當的金融監管框架的重要性,在1980中設立了澳門發行人1,對金融業,包括銀行、保險和其他信貸活動進行監管,以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發展,保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澳門發行人不僅負責發行當地貨幣,即澳門元,還負責管理官方外匯儲備。事實上,它們扮演著準中央銀行和貨幣局的角色。
監管法律方面,1983修訂《銀行法》,同年8月3日通過並實施。11年後,由於銀行業的迅猛發展,壹部新的銀行法即《澳門金融制度法律體系》應運而生,並於1993年7月5日正式頒布實施。在保險監管方面,根據保險業的發展,有關法律也分別於1989年2月28日、1989年2月20日和1997年6月30日實施或修訂。
由於建立了適當的監管機構和及時的立法和監督,銀行和保險業在這壹時期得到了顯著發展。同時,經過多年的實踐,澳門政府也認識到有必要明確界定監管機構的權力和責任。就這樣,1989年7月1日,澳門貨幣匯兌監理署正式成立,並被賦予明確的職能和行政、財務、財產自主權。
1999 65438+2月20日,澳門回歸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成立。為符合壹般慣例,澳門貨幣匯兌監理處更名為澳門金融管理局3,但其原有職能和權責不變。此外,自2000年4月1日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托澳門金融管理局管理儲備基金。
澳門金融管理局除了根據現行法律監管本地貨幣和金融市場外,還就如何促進金融業的持續增長,實現其長期穩定和發展,向特區政府提出政策建議。為將澳門發展成為金融服務中心,澳門金管局開始進壹步完善現有相關法律制度,引入國際最佳操作方式。此外,澳門金融管理局還負責監測澳門貨幣的對外流動性,確保其完全可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