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金銀首飾數量不多的話,是不會征稅的。也可以戴在身上,當做個人用品,不會被征稅。
旅行者在境外購買的合理數量的個人自用物品,總價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如購買的物品價值超過5000元人民幣,則對超出部分進行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我國公民在出境之前或者遊客進入境的時候,都必須要對自身所帶的物品進行登記。我國公民在回國的時候還要登記壹次,跟先前的登記表對比壹下,防止偷逃關稅。
不過如今過關都是抽查的,所以也要看運氣,如果買的免稅店的東西沒有超過壹定價格,沒有達到交稅的標準也是不用繳稅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用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壹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酒精制品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上海海關行郵監管專家張滿弦強調,海關總署有關5000元人民幣的“上限”,是在參照壹些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相關規定後作出的。對普通旅客而言,只要在境外購物不為牟利,並在相關規定的合理自用範圍內,都可放心無虞。
海關將進出境商品分為物品和貨物。根據《海關法》中對於個人物品的釋義,對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監管按照“自用、合理數量”原則進行。“自用”是指進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說是非牟利性的。
貨物是貿易性的(政府間捐贈物資等除外),為國家或單位進行國際貿易的交付物。其通關方式與個人自用進境“物品”是全然不同的。
張滿弦分析認為,近期海關查獲的少數進境旅客違規攜帶物品事件,其關鍵問題是相關海外購買的商品以非貿易“物品”渠道被帶入,進入國內後又涉嫌再次銷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為“貨物”。
其中更有少數以牟利為目的的“專業海外代購”,不按海關規定申報和辦理相關手續,涉嫌走私,有可能觸及相關法規。
郵寄他國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規定:個人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如果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參考資料鏈接:人民網——海關詳解境外購物免稅規定?免稅額上限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