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國家允許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資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全省外商投資管理工作。
省計劃、經濟貿易、外經貿、外事、建設、環保和工商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外商投資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第四條 外商根據國家和本省頒布的投資指南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自主選定投資項目。
鼓勵外商在下列領域投資:基礎設施、農業、生物和礦產資源開發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旅遊產業、安居工程和環保產業。第五條 鼓勵外商進行多種形式的投資和開發。外商可以合資、合作和獨資經營,也可以選擇參股、控股、聯營、兼並、收購、租賃、托管、承包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集體、私營企業的改制、改組、改造。
可以采用建設--經營--移交(BOT)、轉讓經營權和收費權等形式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社會公***利益。第七條 對引進外資成績顯著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八條 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則,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審批登記。第九條 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項目,各級審批、登記機關應當在項目申辦者提交的文件齊全合格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的審批和企業登記註冊的全部手續。第十條 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屬下列情況之壹,投資總額在省級批準權限內的項目實行直接登記制:
(壹)外資企業;
(二)不以國有資產作價入股和不以國有資產作為合作條件的合資、合作企業;
(三)屬於國家產業政策中鼓勵類的科技先導型和外向型不需全省綜合平衡其生產和建設條件的項目。
實行直接登記制的項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項目申辦者提交的必備文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登記註冊的全部手續。第十壹條 實行直接登記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項目中屬於行業管理或者許可證管理的,可以先領取營業執照再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相關手續。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變更投資合同和企業章程主要條款的,報原審批機關審批,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原審批、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齊備合格的文件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登記手續。
直接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終止,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進行清算,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直接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終止,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第三章 對外商投資企業權益的保護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其經營範圍內,依法自主經營管理。
外商及外籍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商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專有技術、技術秘密、商業秘密、計算機軟件和企業馳名字號等受法律保護。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使用水、電、氣、通訊、交通等基礎設施配套方面,在接受金融、保險、法律、勞動用工、咨詢、設計、廣告宣傳等社會服務方面享有與省內其他企業同等待遇。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收支的外匯,可以在銀行保留壹定限額的外匯、也可以在銀行辦理結售匯,或者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匯出的合法收入,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支付。第十八條 在本省投資的外商、外籍工作人員及眷屬在公***交通、文化娛樂、醫療衛生、子女就學、旅遊服務等方面,享受本省居民的同等待遇。
外商、外籍工作人員及眷屬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員工的戶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