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2)外國投資者以承包、租賃或以資本參股方式投資現有企業,且外資金額占現有企業總資產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待遇,實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模式。
(三)外商投資現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外商投資達到改造項目總投資壹定比例的,經批準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某些優惠待遇。第七條外商投資下列領域的項目,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技術密集型項目和投資大、回收期長的項目,經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並免征城鎮房產稅。
(壹)道路、橋梁、航空、鐵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
(2)磷、橡膠、鋼鐵和有色金屬、樹木、香料、皮革和水果的深加工;
(三)高技術產業;
(四)農、林、牧、養殖業。第八條允許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在昆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投資土地開發,經營房地產業,參與舊城改造;允許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在瑞麗市、萬鼎、河口縣經國家批準的邊境經濟合作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投入土地開發經營房地產業;全部由外商投資的項目達到壹定規模的,經批準可在上述地區投資土地開發經營房地產業。外國投資者投資開發的房地產和其他設施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第九條允許外商興辦第三產業。經省政府批準,可以在旅遊服務、信息、咨詢、廣告、設計、娛樂、貨運、會計、律師、教育、醫療等行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批準,允許外商在缺乏旅遊設施的旅遊熱點地區興建旅館,在昆明試行商業零售企業、金融機構和貿易企業。第十條為鼓勵外商投資,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壹)雲南省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2)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除按國家規定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外,經批準可在未來10年內減征應納稅額15%至30%;
(三)國家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村和邊境合作區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先進技術型企業和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從經營年度起四年內免征房產稅和車船牌照稅;
(四)在昆明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對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瑞麗、萬鼎、河口三個邊境開放城市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十壹條土地使用:
(壹)屬於本規定第七條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教育、文化、衛生、科研等非營利性事業,可以優惠價格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適當減免;經批準,也可以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使用土地的企業應按規定逐年繳納場地使用費;凡已壹次性繳納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基建等費用),或土地由企業自行開發的,免征土地使用費;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分別為40年、50年、70年,出讓期滿可申請續期;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縮短土地使用年限的,出讓金可相應減免;
(三)不屬於本規定第七條範圍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壹次性繳納土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土地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土地使用費,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港、澳、臺同胞和華僑投資的企業,給予優惠出讓金;
(4)簡化申請用地手續。在項目洽談初期,項目單位可提前與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規定辦理預約手續,在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合同,依法進行土地登記,頒發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