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劃內的進口,由省經貿廳發給《進口訂貨通知書》,指定有關外貿、工貿公司辦理訂貨。
2、計劃外的進口,包括展覽會進口,由訂貨部門(用戶)憑省計委及有關部門批件,向省經貿廳申領《進口訂貨通知書》,由指定的有關外貿、工貿公司辦理訂貨。第五條 地方進口(包括地方自有外匯進口、以進養出進口、進料加工進口、補償貿易進口、對銷貿易進口、轉口貿易進口,以及其它委托省內外貿工貿公司的進口等)均須按規定填制進口訂貨卡片。第六條 進口訂貨卡片壹律由訂貨部門(用戶)填制。訂貨部門憑計劃、有關部門批件和《進口訂貨通知書》,聯系指定的有關外貿、工貿公司辦理委托進口訂貨手續,填制進口訂貨卡片。第七條 進口訂貨卡片須按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審批。
1、進口屬於國家配額管理的商品,由省計委進行審核後加蓋“地方自有外匯進口配額商品專用章”;
2、進口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由省機電設備審查辦公室審批並加蓋“機電設備進口審查專用章”;
3、進口需要國家有在部門審批的商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簽章手續。第八條 上述手續完備後,訂貨部門將進口訂貨卡片報送省經貿廳,按照國家有關進口經營方面的政策、規定進行審核,並加蓋“地方自有外匯進口貨單審核專用章”。第九條 省外匯管理局憑省經貿廳簽章同意的進口訂貨卡片辦理審核及批匯手續,並按規定進行監督。第十條 凡使用我省進口配額和自有外匯安排的進口商品,原則上指定省內外貿、工貿公司辦理或聯系進口訂貨。對確需委托省外進出口公司辦理進口訂貨的,金額在五萬美元以上的進口貨單,訂貨部門應事先報省經貿廳審批。未經批準,省外匯管理局有權拒絕辦理撥匯手續。第十壹條 安排指定辦理進口訂貨的省內外貿、工貿公司應積極認真負責地開展對外訂貨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下達的進口任務。外貿、工貿公司要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並收取手續費,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沒有經審批簽章同意的進口訂貨卡片的情況下對外訂貨。如在合理時間內未能完成訂購任務,訂貨部門可以向省經貿廳提出撤卡的申請並有權向外貿、工貿公司提出經濟賠償要求。省經貿廳視情況協調或轉卡。第十二條 訂貨部門應根據有關計劃及批件認真填制進口訂貨卡片,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各項審批簽章手續,委托省經貿廳安排指定的外貿、工貿公司辦理進口訂貨。訂貨部門可根據需要參加外貿、工貿公司組織的對外訂貨、索賠和運輸等的談判,並承擔進口商品技術談判的責任。訂貨部門不得自行對外詢價,或自行進行商務談判,或對價格、數量及其它商務條款對外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諾;要嚴格按訂貨卡片(經濟合同)及對外簽訂的進口合同辦理和執行,並與有關外貿、工貿公司相互配合,***同完成下達的進口任務。第十三條 壹類、二類進口商品,根據國家對壹、二類進口商品的管理規定,由省經貿廳指定經經貿部批準的我省有權經營壹類、二類進口商品的公司辦理進口訂貨。非批準指定的公司不得經營壹類、二類進口商品。
三類進口商品實行放開經營,由省經貿廳參照訂貨部門要求和根據外貿、工貿公司經營範圍及經營條件和能力,安排有關外貿、工貿公司辦理進口訂貨。
省內外貿、工貿公司應根據 家對外國別政策及有關規定和要求,服從省經貿廳的統壹安排和協調,並有權向訂貨部門提出更改訂貨國別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