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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的預提所得稅及售付匯征管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交納所得稅。該所得稅是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扣繳預提所得稅”。  預提所得稅本身不是壹個獨立的稅種,它是壹國政府在本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於本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行使優先征稅權。近年來,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對外開放的進壹步擴大,對外引進項目不斷增加,涉及預提所得稅征稅項目也逐年加大,據統計惠山區範圍內2002年度涉及預提所得稅征稅項目有8個,繳納預提所得稅280萬元,2003年1-8月涉及預提所得稅征稅項目有11個,繳納預提所得稅80萬元,由於預提所得稅征稅對象的特性,以及惠山區國稅系統管理機制的局限性,決定了預提所得稅及售付匯征管工作的難度。  壹、預提所得稅及售付匯工作存在的問題:  1、日常征管工作與售付匯證明的開具環節脫離。  預提所得稅征稅對象是沒有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稅源具有隱蔽性、流動性、零散性特點。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既涉及到外國納稅人,又涉及到國內扣繳義務人,征收難度相當大。預提所得稅作為所得稅的壹個特殊征收方式,由於其征管的特殊性被稱為“無腳稅”,長期以來壹直依賴專人開具售付匯證明的方式實行對預提所得稅的源泉控制,這雖然有利於專業性的發揮,但由於該稅種涉及的面廣,而且我區稅收征管體系實行對內外資企業分設稅務機關的管理模式,長期以來因內資企業稅務管理業務的加重而忽視,許多企業平時就列支了大量的應稅費用,但只有在收入要匯出時才不得不到稅務機關申報扣繳稅款。企業中存在比較普遍的扣繳稅款不及時甚至少扣繳稅款的現象。  2、擡高費用,轉移利潤  近幾年來,非貿易下的特許權使用費外匯支出逐年增加,這雖然是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應該付出的成本,但是對比企業的利潤情況,這些項目收費價格高低值得探討。如某壹大公司,每年列支上千萬元的特許權使用費,而企業盈利甚少。試想,壹家盈利甚少的企業繼續引進先進技術有何意義呢?  3、境外勞務費用核定難,使售付匯免稅證明的開具面臨挑戰。  根據稅收協定,發生在境外的勞務費用屬免稅範圍,企業付匯時必須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不予征稅證明,那麽有什麽樣的資料能夠證明該項勞務確實發生在境外呢?在付匯金額大的情況下,可要求企業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但公證機關的公證費由誰來證明其勞務發生地?雖目前規定免稅證明要上報市局審批,也僅只能要求企業提供輔助證明、合同協議和企業承諾聲明。  4、收入項目繁雜,稅法定義不清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上交易等壹些新生事物應運而生。利用高科技手段開展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變得更加普遍。目前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收入項目日益增多,而壹些項目如境外收取的鑒證費、咨詢費、資格認定費、網絡服務費、電信DDN專線費等項目,稅法尚未作出嚴格的認定。這些因素同樣制約了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  二、加強預提所得稅和售付匯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  由於預提所得稅征稅對象的特性,決定了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解決預提所得稅管征工作存在的問題,應首先從稅收宣傳工作入手。雖然《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預提所得稅征稅項目、征稅對象、扣繳時限都作了明確規定,但由於我國目前實行“屬地原則”的稅收管轄權和按照稅種統壹管理的原則,預提所得稅申報只有壹些大的跨國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較為清楚,大多數內資企業發生了扣繳義務還不知道,沒有履行扣繳義務。我們在對企業或公司,特別是事業單位預提所得稅項目檢查時,發現企業在與境外公司訂立合同中都沒有涉及到有關預提所得稅扣繳稅收條款,這壹點,隨著開具售付費證明的推出,顯得更為突出,因此,通過多種渠道,加大稅收宣傳工作的力度已刻不容緩。  2、打破“屬地原則”的稅收管轄權,實行統壹征管。  由於我國目前實行屬地稅收管理原則,加上國稅局和地稅局兩家分稅種管理,預提所得稅征稅項目漏申報現象較為普遍,使預提所得稅出現以下問題,主要表現在:(1)征稅對象與稅收管轄既有交叉;又有“盲區”,征稅對象涉及企業、事業、和其他部門,管理上有壹定的困難,也不利於該稅種的征管監控;例如2002年度惠山區有18家外資企業,分30次開具預提所得稅,有12家內資企業分21次開具預提所得稅,2003年度有25家外資企業分26次開具預提所得稅,有15家內資企業分22次開具預提所得稅。上述數家內資企業所得稅征稅對象中分屬惠山區國稅二、三分局和惠山地稅局管理。(2)從稅種的管轄看,預提所得稅屬於《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征稅內容,理應由外稅部門管理和征收;從稅收管轄權看,預提所得稅也可以由屬地稅務機關管理和征收;雖然目前主要由負責外稅的管壹分局征收,但在調查和檢查時涉及稅收管轄權問題,檢查時需要當地的分局和稅務組支持及配合;(3)由於預提所得稅按項目征收,目前不需辦理稅務登記,在發現和查補壹家企業預提所得稅時,稅款入庫管理都是采取在主管外資企業的國稅壹分局臨時開立稅務登記號,開單繳稅。這樣不利於稅種結構的分析和統計。因此,對預提所得稅有必要打破“屬地原則”的稅收管轄權,實行統壹征管,減少稅款的流失。  3、主動與各部門配合建立預提所得稅征管的臺帳制度  加強與各部門緊密配合是減少稅款流失的重要措施。根據預提所得稅的項目和征稅特點,稅務機關應與有關部門定期交換情報。雖然預提所得稅是國稅部門征收,但也需與地稅、工商、外經貿委、外匯管理局以及銀行等有關部門配合,調查、了解預提所得稅征稅項目,並及時建立預提所得稅征管的臺帳制度,防止稅款流失。  4、預提所得稅征管工作應與日常征管相結合  預提所得稅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壹個特殊征收方式,離不開支付單位所管轄的稅務機關,因此,稅務機關應把預提所得稅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壹項內容,結合日常稅收征管工作,根據行業的特點,了解企業在設備的投入、利潤(利息)的分配,資金的借貸以及專有技術的使用情況,同時也可結合年度所得稅匯算工作和反避稅工作,加強所管轄的企業、公司的預提所得稅管理。特別註意利用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中,通過人為因素,調節融資貸款利率,特許權使用費等手段,轉移利潤,達到避稅的目的。  總之,完善預提所得稅和售付匯征管工作壹是打破“屬地原則”的稅收管轄權,實行統壹征管,先將預提所得稅申報工作管起來,加強對預提所得稅征管企業的監控;二是加強各部門的配合,在建立征管臺帳的基礎上,提高征管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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