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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款的時間問題

惠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業新簽訂的出口合同含有預付款條款且合同中未約定的,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或者實際收到預付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付款合同備案手續。同時,企業實際收到了合同中沒有規定的預付款。企業在收到合同約定的預付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付款的支取登記手續。

15工作日從企業收到預付款之日算起,應是外匯到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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