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協定規定在貨物貿易理事會下設立壹個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以監督本協定的運作,並就與本協定的運作和實施有關的事項進行談判。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所附的解釋性清單列出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禁止的與貨物貿易有關的五項投資措施:
(1)1994年違反GATT第3條第4款的兩項措施:
a)要求企業購買或使用當地生產或當地來源的產品;
b)限制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並將這壹數量與企業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掛鉤。
②1994年針對GATT第11條的三項措施:
(壹)對壹企業進口的用於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有關的產品,應根據該企業在當地出口產品的數量或價值進行壹般限制或數量限制;
(b)壹企業進口用於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有關的產品受到限制,其可獲得的外匯數額限於可歸屬於該企業的外匯收入;
c)限制企業出口產品或銷售出口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