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Ms協定》所附的解釋性清單列出了《TRIMs協定》禁止的與貨物貿易有關的五項投資措施:①違反GATT 1994第三條第4款的兩項措施:a)要求企業購買或使用當地生產或當地來源的產品;b)限制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並將這壹數量與企業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掛鉤。(2)針對1994年GATT第11條的三項措施:a)對企業進口用於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有關的產品,應根據其在當地出口產品的數量或價值進行壹般限制或數量限制;(b)壹企業進口用於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有關的產品受到限制,其可獲得的外匯數額限於可歸屬於該企業的外匯收入;c)限制企業出口產品或銷售出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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