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格力電器於2017年6月提起訴訟,格力電器起訴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廣州京東貿易有限公司,事件起因是格力公司擁有該專利號。ZL200820047012的x及空調室內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奧克斯制造、銷售、銷售的KFR-35GW/BpTYC11等8種空調多次惡意侵犯專利權。京東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奧克斯停止侵權銷售庫存和模具並賠償4000萬元。
2065438+2008年4月20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壹審判決。法院認為,原告是涉案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提供的初步證據已經可以反映奧克斯的侵權和獲利情況,但被訴產品的賬本和資料主要由奧克斯持有。法院責令奧克斯限期提交財務賬簿,但奧克斯明確拒絕提供基於統計數據的原始憑證。法院認為奧克斯應該承擔舉證障礙的責任。
法院認為,奧克斯使用實質上相同的技術方案再次侵犯同壹專利權的主觀故意明顯。考慮到奧克斯的主觀故意和利益,有必要提高侵權賠償,以顯示對嚴重侵權人的威懾作用。格力公司要求賠償4000萬元不應超過合理限度,予以支持。
2019年8月3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閔月二審判決,維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壹審原判,認定寧波奧盛貿易有限公司(原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盛公司)惡意侵權成立,判決後者賠償格力電器400元。
之後,被執行人奧盛公司提出異議申請,要求法院中止執行,中止向格力公司支付賠償金。廣州中院駁回申請後,奧盛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2020) 117號裁定,駁回上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