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待遇和數量限制
1. 在不損害GATT 1994項下其他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各成員不得實施任何與GATT l994第3條或第11條規定不壹致的TRIM。
2. 本協定附件列出壹份與GATT 1994第3條第4款規定的國民待遇義務和GATT 1994第11條第1款規定的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義務不壹致的TRIMs例示清單。
附件
例示清單
1. 與GATT I994第3條第4款規定的國民待遇義務不壹致的TRIMs包括根據國內法律或根據行政裁定屬強制性或可執行的措施,或為獲得壹項利益而必須遵守的措施,且該措施:
(a) 要求企業購買或使用國產品或自任何國內來源的產品,無論按照特定產品、產品數量或價值規定,還是按照其當地生產在數量或價值上所占比例規定;或
(b) 要求企業購買或使用的進口產品限制在與其出口的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關的水平。
2. 與GATT 1994第11條第1款規定的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義務不壹致的TRIMs包括根據國內法律或行政裁定屬強制性或可執行的措施,或為獲得壹項利益而必須遵守的措施,且該措施:
(a) 普遍限制企業對用於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產品的進口,或將進口限制在與其出口的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關的水平;
(b) 通過將企業可使用的外匯限制在與可歸因於該企業外匯流入相關的水平,從而限制該企業對用於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產品的進口;
(c) 限制企業產品出口或供出口產品的銷售,無論是按照特定產品、產品數量或價值規定,還是按照當地產品在數量或價值上所占比例規定。
將第二條和下面附件的示例結合起來看,題目中的BCD分別違反了示例中的1(a) 、2(a)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