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發生外幣幣業務時,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的記帳匯率采用當用初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中間價。每月終了,未按規定對月末帳面匯率進行調整。10月31日已按10月末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予以調整(調整匯率)。調整後各外幣帳戶人民幣余額與原帳面余額的差額作為潢競損益,列作財務費用。買賣調劑外匯和用以購買物資,支付費用晨,增設”外匯價差”科目,核算調劑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在”待攤費用”項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