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境人員攜帶外匯和人民幣外匯券、金銀鉑等貴金屬及其制品,不限數量入境中國境內;但是,必須在入境地向海關申報。
2.入境人員攜帶外匯、人民幣外匯券、金銀鉑等貴金屬及其制品出境,海關憑原入境申報單驗放。
3.入境人員可將攜帶入境的外匯、人民幣外匯券,或匯出的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未使用的人民幣可在出境前按規定兌換成外匯;出境時,海關憑中國銀行出具的外匯券驗放。
4.進境人員攜帶在國內購買的黃金、白銀、鉑金等貴金屬產品出境,海關在國家規定的限額內憑銷售單位的證明驗放。
5.出境人員持外匯和人民幣外匯券出境,海關憑中國銀行出具的證明驗放。中國境內銀行開具或出售的外幣匯票、外幣旅行支票、外幣旅行信用證、人民幣現金托管憑證、存折托管憑證,由海關驗放,中國銀行不另開憑證。
6.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攜帶金銀鉑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出境,海關在國家規定的限額內予以驗放。
7.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得攜帶、托運或者郵寄人民幣支票、匯票、存款單等人民幣支付憑證。
8.居住在中國的中國人不得攜帶、托運或向國外寄送含有支付指令的證書、合同、授權書等。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在境外涉及債券、股票、房地產等外匯資產的。
9.停業的外國企業和出境的外國人要求將存放在中國境內的外國有價證券攜帶出境,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放行;但是,中國的證券和股票不得攜帶、托運或者郵寄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