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349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分則中,65438+65438在1997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適用問題的意見》據此確定了414罪。此外,10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2月25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分別對6543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合計不滿三十五年的,不超過二十年,合計超過三十五年的,不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犯罪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
第七十壹條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罪的,應當就新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