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經營權串通。非法獲取出口單證和代理出口的企業。在這個環節中,不法分子通常會主動找到相關外貿企業,以“回扣”為誘餌,開出各種條件,代為組織國內“貨源”,尋找國外客戶代理,代理出口報關等。
2.非法生產中的勾結。銷售企業,非法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個環節中,不法分子通常遊走於全國各省市,通過賄賂企業工作人員和“優惠”開票價格(壹般按開票金額比例計算),獲取這些不法企業開具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
3.與無良商人勾結。與外貿企業非法匯款,獲取非法利益。在這個環節中,不法分子通常與境內外不法商人相互勾結,以國內投資需要人民幣為由,向境內外企業借入外匯,向外貿企業非法轉移外匯;有時不法分子通過各種手段將從我國境內取走的外匯非法匯往境外銀行,然後以外商名義與國內外貿企業進行非法外匯轉移交易。
4.賄賂或欺騙。非法獲取加蓋海關驗訖印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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