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幣與國外來往報告法令》,美國政府並未限制出入境可攜帶的現金額度,但若攜超過1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的現金,出入境時必須如實申報,入境旅客可填寫海關入境申報表(FinCEN Form 105)。這項現金申報只是旅行登記程序,不會產生任何稅費,申報後的現金也可自由使用。
如果攜帶現金超過1萬元且未如實申報,海關將會依法沒收。如果申報的現金數額和被抽查發現的現金金額不符,攜帶者將可能面臨現金全數沒收及處罰的民事處罰,嚴重者還可能面臨現金走私的刑事罪名。周健表示。如果現金被沒收,攜帶者可在30日內進行上訴,通過提供文件,證明資金的合法來源和合法用途,要求海關部門退還現金。但從申訴到最後退回現金款項的過程壹般需要數個月的漫長時間,而寫攜帶者將可能被列上黑名單,在日後出入境時可能遭遇海關的重點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