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1,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定;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8.經理金庫;
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和部署金融行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控;
11,負責金融行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相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14.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國庫簡稱“國庫”。國家財政收支的保管和出納機構。國家可以在金融機構內設立獨立的金庫,也可以委托國家銀行代理。中國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庫制度。根據國務院1985年7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國庫機構按照國家預算管理制度設立,原則上壹級國庫由壹級財政設立。中央銀行是中央金庫;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館;省轄市、自治州設立中心分館;縣和相當於縣的市、區設立分支機構;分庫為基層庫,分庫以下設國庫收款處,由當地專業銀行辦理,分庫領導。所有子倉庫、中心子倉庫和分倉庫都屬於當地國庫,是總倉庫的分支。為了節省人力物力,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實行兩套機構、壹套人員的辦法。國庫業務是垂直領導的。各級國庫主任由本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國庫業務的副行長兼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壹)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人民幣管理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五)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