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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了解臺灣省出口退稅政策嗎?

臺灣省的出口退稅政策

為擴大外貿出口,發展外向型經濟,加強出口退稅管理,臺灣省有關部門於7月1977修訂頒布了《出口貨物原材料退稅辦法》(以下簡稱《臺灣省出口退稅辦法》)。主要內容有:

(壹)出口退稅的適用範圍

臺灣省《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壹款已規定出口貨物適用稅率為零,其出口退稅措施已在《營業稅法》中詳細規定。因此,臺灣省出口退稅辦法規定,出口退稅的範圍僅限於進口關稅、商業港口建設費、商品稅、屠宰稅等四種稅種。具體內容為:所有產品已在臺灣省出口,所賺外匯將依據《外匯管理法》。貨物銷售給臺灣省內享受外交待遇的機構或個人,有外匯收入或其他特殊情況應退稅的,也視為出口。出口所得外匯低於出口原材料總價的,出口退稅申請不予受理,但有四種情況除外:

(1)出口成品的離岸價不得低於出口時所用原材料的離岸價,也不得低於同地區其他廠商同類質量商品的價格;

(二)制成品的實際離岸價格高於所用原材料的離岸價格,經臺灣省當局外匯管理機關證明有另壹項外匯收入的;

(三)因前壹批出口貨物存在瑕疵,買賣雙方約定後壹批貨物低價打折或從該批貨物的離岸價中扣除,導致少報的,須經臺灣省貿易主管機關特別批準;

臺灣省的出口退稅政策

(四)其它特殊情形,由臺灣省財政廳會商經濟部核定。出口商應在按規定計算之日起壹年零六個月內提交相關出口證明申報出口退稅,逾期不予受理(但按規定進口證明免驗的情況應在出口後六個月內申報)。已報出口因故退回臺灣省的貨物,免征進口稅和產成品貨物稅,但出口時已退稅的原材料稅仍按原額征收。

(二)出口退稅措施

根據《臺灣省出口退稅辦法》,臺灣省出口退稅分為定額退稅和定額退稅兩種情況。主要材料出口時,應按所需原材料數量計算退稅;輔料出口為成品時,應按出口價格核定退稅標準,並按國稅、地稅比例分別計算退稅。依本規定計算之退稅額,如低於臺灣省財政廳會商經濟部規定之比例或金額者,不予退還。定額、定率退稅由臺灣省財政廳按以下規定執行:(1)定額退稅。根據臺灣省經濟部規定的原材料退稅標準,先按平均出口完稅價格計算每單位出口貨物的平均退稅額,並編制定額退稅表,其計算公式為:定額退稅率=每單位材料消費稅稅率的平均進口完稅價格。(2)固定稅率退稅。根據臺灣省經濟部規定的原材料核退標準和海關案例數據,計算每單位出口貨物的平均可退稅額,再計算每單位出口貨物的平均離岸價格,計算出口貨物的從價退稅額,並編制定率退稅表。計算公式為:從價退稅率=(壹定時期內類別制成品出口退稅總額/壹定時期內類別制成品出口總額)(壹定時期內類別制成品出口總額)。此外,對於實行配額或定率退稅的出口貨物,若臺灣省內使用的基本原料能夠生產且數量足以滿足島內需求,並能以約定價格全額供應,且質量符合需求,則必須以臺灣省內生產的最基本原料為計算標準,辦理免檢證書,具體項目由財政部與經濟部商定。同時,出口貨物使用的基礎原料免稅或內銷的,生產企業再次進口可由基礎原料制成的中間產品或其替代品的,臺灣省財政廳會同經濟部降低該中間原料或其替代品的退稅標準或拒絕退稅。出口商符合臺灣省財政廳規定的條件並認為適當,且經查平均無虧損、同期無違法偷稅記錄,但已彌補近壹年虧損的,允許出口商自行申報出口貨物原材料稅。

(3)防止騙稅的措施

為防止不法廠商騙取出口退稅,臺灣省主管部門備案的出口貨物原料稅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核銷的,應立即補稅,並按日加收0.5 ‰的滯納金。對進口原材料或其產品在國內市場埋藏而不納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出口貸款、進口核銷、停止享受原材料稅收核算優惠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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