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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費留學人員換匯新規定的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售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11月5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1]18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適應我國加入WTO的進程,滿足境內居民個人日益增長的出國(境)留學需求,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供匯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對赴國(境)外攻讀正規大學預科以上學位(含預科)的自費留學人員的學費和生活費予以供匯,自費留學人員按學年度購買外匯。

 二、簡化購匯審核程序。購匯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下(含2萬美元)的,自費留學人員可以持規定的有效憑證,直接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自費留學人員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及規定的有效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三、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第壹學年所需學費和生活費必須由其本人親自辦理,購買第壹學年後其他年度所需學費和生活費可以委托境內的直系親屬到當地外匯局授權的銀行代辦購匯手續。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購買第壹學年所需學費和生活費且目前繼續攻讀的留學人員,在後續年度仍可以按照學年度購買外匯,但不得補購以前學年的外匯。

 五、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開始施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各外匯分局收到本通知後,盡快轉發所轄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並利用各種方式廣泛宣傳。執行中如遇問題,及時向總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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