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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關問題

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主要表現在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管理制度以及三大貿易救濟措施。

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貨物進出口條例》、《技術進出口條例》是中國貿易管制的主要法律法規。

壹、進出口關稅制度

關稅法律框架

就中國的關稅而言,現有的法律有三種:

(1)海關法中關於關稅的規定。海關法是中國關稅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進出口關稅和進出口關稅條例。進出口關稅條例是根據海關法制定的,體現了海關法的關稅規定。海關進出口稅則是海關規章的組成部分,由國務院設立的關稅稅則委員會制定或者修訂。

(三)國務院或者海關總署、財政部制定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中國海關是中國進出境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根據《海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稽查走私。(1)進口貨物從入境時到通關時都是海關監管的。允許進口的貨物,應當依法繳納關稅。(二)出口貨物從申報到出境全程接受海關監管。允許出口的貨物,應當依法繳納關稅。(三)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從入境到出境全程接受海關監管。

(二)關稅種類和征收方式

1.關稅類型

中國的關稅有兩種: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進口關稅分為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1)原產於與我國簽訂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優惠稅率。(二)從未同我國簽訂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進口的貨物,適用普通稅率。(三)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特別批準,普通稅率進口的貨物可以享受優惠稅率。

2.關稅征收方式

根據征稅方式的不同,關稅可分為從價稅、從量稅和兩者相結合的混合稅。中國主要采用“從價稅”的標準征收關稅。進口貨物以海關批準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經海關審查不能確定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海關應當依次依據下列價格確定完稅價格:(1)在同壹出口國家或者地區購買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二)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國際市場成交價格;(三)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的其他稅費、運輸、倉儲、經營費用和進口後的利潤;(四)海關采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海關批準的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作為完稅價格。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海關應當估定完稅價格。

(3)關稅的支付和減免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和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即在貨物的國際銷售關系中,收貨人支付進口關稅,發貨人支付出口關稅。

中國的關稅減免權屬於中央政府。任何地方政府都不能擅自減免納稅人的關稅。中國的關稅救濟分為法定救濟、特定救濟和臨時救濟。

(四)關稅的退還、補充和追償

符合法定條件的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退稅,逾期不再受理。進出口貨物征稅後,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1年內補征。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違反規定的,海關可以在3年內追征。

二。商品、技術和服務

進出口管理

主要是《對外貿易法》的內容,但需要註意的是,《對外貿易法》不適用於中國單獨關稅區,即《對外貿易法》不適用於內地與港澳臺省的貿易關系。以下是復習中應該掌握的重點知識點。

1.放開外貿經營權。主要包括兩個內容,壹是將從事對外貿易的經營者擴大到自然人。二是將外貿經營權的取得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

2.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管理。要點包括:(1)我國對貨物和技術進出口實行統壹管理制度。(二)貨物和技術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3)對自由進出口的貨物也實行目錄管理,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自動進出口許可;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管理或者許可證管理,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禁止進出口的貨物,不得進口或者出口。

3.服務貿易管理。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中國根據其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協定中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

4.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1)本法相關規定主要涉及貿易環節,與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不存在矛盾。(2)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侵犯中國知識產權的進口貨物的處理。(3)該法第三十條規定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對外貿易中濫用專有權或者支配地位的情形,規定了禁止的商業行為。(4)該法第31條規定了調查和報告他國知識產權的規則。

5.關於外貿秩序,法律規定了競爭規則。(1)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實施違反有關反壟斷法律、行政法規的壟斷行為。(2)第32條規定了進出口環節的不正當競爭及其處理。(3)第三十四條規定了不得采取的行為。(4)第36條建立了進出口商黑名單公布制度。

6.外貿調查。第37和38條規定了調查機構和方法。

7.對外貿易救濟。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增加了關於第三國傾銷、保障措施項下對國內產業的調整和援助措施、國際服務貿易救濟措施、貿易轉移、違反貿易協定救濟、進出口監測和反規避等條款。

三。外匯管理系統

外匯管理是指壹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機構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交易、借貸、劃撥、國際結算、匯率和外匯市場實施的管制制度。中國對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實行不同的管理制度。經常項目結售匯制度和嚴格的資本項目管理制度。

1.經常項目外匯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包括貿易、勞務收支、單邊轉移等涉及的外匯。其管理主要包括:(1)結售匯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的外匯收入應當及時調回境內,並在規定時間內賣給外匯指定銀行。(2)外匯支付管理。境內機構規定範圍內的貿易和非貿易經營外匯,應當憑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與支付方式相對應的有效憑證,從其外匯賬戶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支付。(3)外商投資企業結匯和售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2.嚴格的資本項目管理制度。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種貸款、債券投資等。我國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完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逐步創造條件,有序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目前實行嚴格的資本項目管理制度。

四。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是指專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其他指定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對外貿易合同,對進出口商品、出入境動植物和國境衛生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檢疫證明的制度。

進出口商品按以下標準檢驗:(1)有強制性標準或者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其他標準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檢驗標準進行檢驗;(2)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標準的,按照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進行檢驗;通過樣品進行交易的,應當按照樣品進行檢驗;(3)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低於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進行檢驗;(4)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檢驗標準,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標準或者約定標準不明確的,按照生產國標準、相關國際標準或者國家檢驗機構指定的標準進行檢驗。

動詞 (verb的縮寫)反傾銷法律制度

(壹)傾銷的構成要素

傾銷是指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進口產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國市場。傾銷的要素:

1.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值。這裏涉及到兩個法律概念,壹個是正常價值的確定,壹個是出口價格的確定。

正常價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1)以出口國市場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二)出口國市場沒有可比價格的,以出口到第三國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可比價格為正常價格;(3)正常價值是產品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費用和利潤。如果沒有第壹種可比價格,選擇使用第二種或第三種方法確定價格。

出口價格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1)進口產品有實付或者應付價格的,以該價格作為出口價格;(二)進口產品的價格未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或者其價格無法確定的,出口價格應當為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買方的價格或者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在合理基礎上估計的價格。

2.傾銷對中國已經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中國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障礙。需要註意兩個知識點:(1)指對國內產業的損害或威脅,是指制造商,不包括銷售商。(2)國內產業的認定。國內產業是指中國同類產品的所有生產者,或總產量占中國同類或類似產品總產量大部分的生產者。但排除了兩類行業:壹是與出口經營者或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國內生產者;第二,傾銷產品的進口商。

3.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反傾銷調查

1.反傾銷調查機構。商務部負責調查和確定傾銷和損害。其中,涉及農產品反傾銷的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商務部還負責與反傾銷有關的對外磋商、通知和爭端解決。

2.發起反傾銷調查。發起反傾銷調查有兩種方式,即申請發起和主動發起。

立案申請是指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向商務部提交的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支持申請的國內產業在產品數量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在支持或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總產量的50%以上;(2)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以上。如果滿足這兩個條件,就可以發起反傾銷調查。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相關證據之日起6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調查。在決定立案調查之前,應當通知有關出口國政府。

主動性是指在特殊情況下,商務部未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可以自行決定立案調查。

3.提起了反傾銷調查。反傾銷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商和進口商、出口國政府以及其他利害關系組織和個人。

4.調查方法。調查機關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5.初步裁決。經過初步調查,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對傾銷和損害作出初裁,對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並予以公告。

6.最終裁決。初裁認定傾銷、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商務部應當繼續對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終裁並予以公告。

7.反傾銷調查的期限。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即最長調查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

(3)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調查情況采取三種反傾銷措施,每種措施的采取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

1.臨時反傾銷措施。(1)臨時反傾銷措施包括:對進口商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進口商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二)自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三)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的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9個月。

2.出口商做出價格承諾。價格承諾是指出口經營者向商務部作出的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但是,調查機關在就傾銷以及傾銷所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的初裁決定之前,不得尋求或者接受價格承諾。是否接受價格承諾由商務部決定。如果出口商未能作出價格承諾或不接受價格承諾建議,反傾銷調查將繼續進行。

3.對進口商征收反傾銷稅。(1)如果終裁認定傾銷成立,從而損害國內產業,則可能征收反傾銷稅。(2)關於反傾銷稅的適用對象。反傾銷稅適用於終裁公告後進口的產品。反傾銷稅的納稅人是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商。(3)反傾銷稅的金額。反傾銷稅的金額不得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4)追溯征收反傾銷稅。在下列特殊情況下,經調查,可以對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之日前90天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傾銷的進口產品有傾銷歷史或者該產品的進口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傾銷會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傾銷產品在短時間內大量進口,可能會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反傾銷措施的補救效果。(5)關於退稅。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商有證據證明已繳納的反傾銷稅金額超過傾銷幅度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退稅,商務部審核後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建議作出退稅決定,由海關執行。

(4)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和復審。

1.反傾銷稅的征收期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不得超過5年。但是,經審查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者再次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和傾銷可以適當延長。

2.對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審查。在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生效後,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和繼續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或者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在審查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後,在壹段合理時間後,決定對兩項措施的必要性進行復審。復審期限自決定開始復審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在審查期間,反傾銷措施繼續實施。

(5)司法審查

對終裁決定、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追溯征收決定、退稅決定、對出口經營者的征稅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及物動詞反補貼法律制度

反補貼的基本制度與反傾銷相同,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補貼是特定的。下列補貼屬於特殊補貼:(1)出口國政府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和產業獲得的補貼;(二)出口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企業或者產業獲得的補貼;(三)被指定人所屬企業和行業獲得的補貼;(四)以出口實績為條件獲得的補貼;(五)以使用國內產品代替進口產品為條件獲得的補貼。

2.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障礙。這裏的“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損害”的確定與反傾銷制度相同。

3.反補貼調查的期限。反補貼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有三種反補貼措施:臨時措施、承諾和反補貼稅。

5.反補貼稅的征收期和承諾履行期不得超過5年。但是,經審查確定終止征收反補貼稅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繼續或者再次發生的,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反補貼稅生效後,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或者在壹段合理時間後,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並在審查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後,決定對繼續征收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6.司法審查。當事人對終裁決定、是否征收反補貼稅決定、追溯征收決定和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七。保障措施

保障制度與反傾銷、反補貼基本相同,但反傾銷、反補貼針對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經營行為,保障措施針對的不是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考慮的標準是進口產品的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或威脅。應掌握的重點內容如下:

1.根據保障措施條例,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並對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調查並采取保障措施。(1)進口產品數量的增加是指進口產品數量相對於國內生產數量的絕對或相對增加。在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進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因於進口增加。(二)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3)註意該制度中的待遇原則,即如果任何國家(地區)對我國出口產品采取歧視性保障措施,我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采取相應措施。

2.保障措施調查。保障措施調查的發起方式有兩種,壹種是申請人發起調查,另壹種是主管部門主動發起調查。商務部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國內產業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而受到損害的,也可以決定立案調查。保障措施的主管機關是商務部。與反傾銷和反補貼不同,商務部應及時將發起調查的決定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

3.實施保障措施。(1)臨時保障措施。臨時保障措施是以提高關稅的形式采取的。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自臨時保障措施決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過20天。②保障措施。如果終裁決定認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兩種方式:提高關稅和限制數量。商務部應當及時將采取保障措施的決定及相關信息通知世界貿易組織保障措施委員會。(3)對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保障措施,無法區分產品的原產地。也就是說,保障措施對任何國家或地區的這類產品都是不加歧視地適用的,不可能有國家之間的區別。保障措施應當在壹定限度內采取,即在防止和補救嚴重損害以及有利於國內產業調整所必需的範圍內。(4)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4年。必要時可以延長,但其“延長”有兩個限制:壹是延長後的措施不能比延長前更嚴厲;第二,壹項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及其延長期限合計不得超過8年。

在保障措施實施期間,商務部可以就保障措施對國內產業的影響以及國內產業的調整進行復審。對同壹進口產品可以再次采取保障措施,但與前次保障措施的時間間隔不得短於前次保障措施的實施期,且至少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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