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規劃面積7.9平方公裏,區域範圍:東起南沙河,西至鍋底山80米等高線;南起東山分水嶺80米等高線,北至魏北路。第三條 開發區重點發展電子信息、自動化、新材料、新能源與高效節能、環保與靜電、生物技術和其它無汙染的高新技術,逐步形成科研、生產、生活、教學、高新技術產業為壹體化的新城區,其主要任務是:
引進、吸收國內外的高新技術和資金,興辦高新技術企業;
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
推動傳統工業改造,為全市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產品科技含量,增加經濟效益提供技術支持。第四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教學、科研單位以及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或科研機構,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咨詢等活動。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第五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市級經濟管理權,對開發區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第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開發區有關行政管理規定;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開發區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
(四)負責入區項目和企業的審批;
(五)統籌安排組織實施開發區的投資建設項目,興辦開發區科技創業服務機構和公***事業。
(六)依法管理開發區財政、稅務、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工商、土地和技術監督等事務;
(七)按規定管理權限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
(八)鞍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權限。第七條 市工商、稅務、審計、土地、公安、外匯等行政管理部門,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在開發區管委會和上級行政機關領導下工作。第八條 開發區財政按區級體制管理,建立壹級財政,設立壹級金庫。第九條 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鞍山市分行批準,可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有關業務,為開發區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第十條 開發區建設資金的來源:
(壹)開發區財政收入;
(二)市財政撥款;
(三)社會籌集;
(四)其它資金。第十壹條 開發區土地出讓收入及收繳的各項費用,按國家規定上繳後,納入開發區財政,全部用於開發區建設。第十二條 開發區可建立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其它咨詢、服務機構。第三章 企業的設立與管理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範圍內壹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並且是本行業的專職人員;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五)符合國家規定註冊資金標準,並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年總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壹般由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產值、壹般技術產品產值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技術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八)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九)企業的經營期在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