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資金信托業務;
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
3.受托從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受托經營慈善信托;
5.從事資產重組、並購、項目融資、企業理財、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
6.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政府債券和企業債券承銷業務;
代理財產的管理、使用和處分;
⒏托管業務代表。
(9)信用見證、信用調查、經濟咨詢。
⑤通過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融資租賃或投資等方式使用自有資金;
⑴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⑸辦理同業拆借;
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上述業務包括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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