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慰問信在中國大陸或港能否構成有約束力的保證合同,要具體分析慰問信的內容和用詞,以及雙方在出具慰問信時的討價還價情況和背景。在現實的商業交往中,違背道德責任會使出具安慰函的單位未來面臨融資困難或融資成本增加的風險。特別是違反政府機構出具的告慰函的承諾,可能會降低信用等級,或被視為投資者望而卻步、對中國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的不良投資環境。由於《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國家機關出具的慰問信不具有強制保證的法律效力,會導致接受人對國家機關的支持和商業、政治風險的評估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和幻想或者被誤導而造成損失。基於國家機關不得參與商業活動的原則,我認為國家機關應該盡量避免甚至完全停止發慰問信。
為了明確告慰函不構成具有約束力的保證承諾,也為了避免誤解或誤導,我建議考慮在所有告慰函中加入警告性文字:本函內容不對寄件人產生任何法律責任或保證承諾,收件人最好簽署回執,確認收件人理解並同意本函不產生任何強制性法律責任。即使慰問信只是表達了寄件人的意思,且該意思可以經常變更,但基於公平原則,在意思變更時,應當以信函方式告知收件人變更後的意思,否則,收件人有權假定或依賴慰問信中所述的意思繼續而不變更,並發生和實施對收件人不利的法律行為。特別是當母公司聲稱願意很快支持子公司的財務時,子公司就倒閉了,母公司也沒有做出財務支持或其他救助行動。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定慰問信中陳述的意圖不真實。如果企業可以發表任何沒有法律責任的聲明,並以安慰函的形式確認其“支持”的意願,就會誘導債權人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間接縱容甚至鼓吹不守信用、違背誠信的商業道德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