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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情形

為了規範海關行政處罰,保障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對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處罰條例》。

海關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現地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兩個以上海關管轄的案件,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對於管轄不明確的案件,由相關海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應當同時報請上級海關指定。

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應當申報的商品名稱、稅則號、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到達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事項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處警告或者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管理的,處以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收征管的,處偷逃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和出口退稅管理的,處以申報價格10%至5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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