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現地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兩個以上海關管轄的案件,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對於管轄不明確的案件,由相關海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應當同時報請上級海關指定。
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應當申報的商品名稱、稅則號、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到達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事項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處警告或者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管理的,處以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收征管的,處偷逃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和出口退稅管理的,處以申報價格10%至5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