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銀行監管機構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規定,銀監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和監管措施如下:
壹、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和頒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3.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
1.制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制定行業法規。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和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受理;參與和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核和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準。
4.審批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產品、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保險產品和新開發的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備案的其他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督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關於保險資金運用的政策,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依法監督保險公司資金運用。
綜上所述,中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規定,銀監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法律依據: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監督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證券交易所的財務;
(二)檢查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三)監督證券交易所的董事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四)監督證券交易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證券交易所章程、協議、業務規則和風險防控的情況;
(五)當董事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證券交易所的利益時,要求董事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
(七)提議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召開臨時理事會;
(八)向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九)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授予的以及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