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1、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2、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3、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4、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5、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6、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7、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8、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9、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經理國庫;
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修正)》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1、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2、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3、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4、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5、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6、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7、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8、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9、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壹)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壹)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