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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保證外匯業務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銀行是指經國務院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第三條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管機關,負責銀行外匯業務的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第二章 外匯業務的申請、審批和終止第五條 銀行經營、停辦外匯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和批準。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經營外匯業務。

壹、具有法定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全國性銀行有5,000萬美元或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區域性銀行有2,00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分支行有50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的分支行有20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營運資金;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區域性銀行的分支行有10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營運資金。銀行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可以高於上述規定的法定數額。

二、具有與其申報的外匯業務相應數量和相當素質的外匯業務人員。其中機構和部門外匯業務主管人員應當有三年以上經營金融、外匯業務的資歷,並在以往經營活動中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三、具有適合開展外匯業務的場所和設備。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條件。第七條 銀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

二、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四、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章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分支行不需提供);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實收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

六、近三年的人民幣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七、機構和部門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八、經營外匯業務的場所和設施情況簡介;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銀行分支行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其上級行或者總行同意其開辦外匯業務的文件和籌備外匯業務的驗收報告。第八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之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經營外匯業務申請書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批復。對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分支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應當自收到經營外匯業務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復。第九條 銀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壹經批準,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領取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銀行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外匯業務。第十條 銀行根據外匯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申請擴大外匯業務範圍。

銀行申請擴大外匯業務範圍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擴大外匯業務範圍的申請書;

二、擴大外匯業務範圍的可行性報告;

三、經營外匯業務的情況報告;

四、擴大外匯業務範圍所需增加的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五、擴大外匯業務範圍所需場所和設施情況;

六、壹年來的人民幣和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七、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擴大外匯業務範圍需要增加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須提供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銀行分支行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其上級行或者總行同意其擴大外匯業務範圍的文件和驗收報告。第十壹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銀行擴大外匯業務範圍的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復。第十二條 銀行申請擴大外匯業務範圍壹經批準,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換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換證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銀行領取新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擴大的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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