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辦托管業務需要銀行取得托管業務資質。商業銀行開辦托管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負責托管業務的專門部門或機構;
(二)有充足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三)具備保管托管財產的條件;
(四)有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軟硬件設施;
(五)有完備的托管業務系統,包括網絡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等
(六)具備保管財產、會計核算、資產估值、資金清算、投資監督能力及相應的應用系統;
(七)建立相應的托管業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包括托管業務管理指引、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